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思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廖秋鄉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18日上午10點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