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任冠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4萬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