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 告 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告 王忠豪 訴訟代理人 王金先 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被 告 陳信文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