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上 訴 人 王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553,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