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住戶規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憶賢、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喻、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蔣寶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9號原 告 王憶賢 被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喻 訴訟代理人 蔡毅芬 被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寶華 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一)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第一屆訂立並報備之管理組織章程暨住戶規約無效;(二)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8年11月8日、99年 10 月3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選任管理委員之決議無效;( 三)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9日修訂並報備 之管理組織章程暨住戶規約無效,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標的為2次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所為選任管理委員之決議無效,並請求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第一屆訂立並報備之管理章程暨住戶規約及100 年1月9日修訂並報備之管理組織章程暨住戶規約無效,而上開2 次會議係於不同時間所召開,而2次報備之管理組織章程暨住戶 規約內容亦不相同,致是否有原告所主張之情事,本應個別調查審認,自屬不同之請求判決事項。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應認該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上說明 ,原告既以一訴主張4個請求判決之事項,其價額合併計算即為 66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6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