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媒體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原 告 和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狄睿泰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被 告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淑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媒體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民事庭100 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事件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重上字第394 號事件受理後,業於104 年6 月2 日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