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媒體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抗 告 人 和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狄睿泰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10號請求給付媒體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