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5號原 告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璋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九十五年一月至九十七年四月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之每月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