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38號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上列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916 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書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