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章金生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琪 被 告 洪忠梅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頭版(版面八點五公分乘以五公分)、加拿大世界日報A二十四版(版面二十八公分乘以十二點五公分)各刊登二日。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3日委託原告代為出售其所收 藏之林風眠畫作「荷花」、李可染畫作「風景」(下合稱系爭畫作),底價分別為加幣6萬元、加幣16萬元,原告則依交易 習慣開立押票即加幣22萬元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交付 被告做為擔保,約定如售價高於底價,溢價部分即為原告之佣金,若未於98年3月29日前售出,原告即應返還系爭畫作,被 告則應返還系爭支票。詎被告違反約定於98年3月20日向銀行 提示系爭支票而遭退票,且分別於98年3月24日、25日、28 日在加拿大發行之世界日報(下稱加拿大世界日報)及在臺灣發行之中國時報(下稱中國時報)刊登「警告啟事」及原告之肖像照片,誣指原告以空頭支票詐騙系爭畫作,致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被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情。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5%計付利息,並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頭版(版面8.5公分乘以5公分)、加拿大世界日報A24版( 版面28公分乘以12.5公分)各刊登2日之判決,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辯稱:被告於83年間移民加拿大,移民前即與原告相識,嗣得知原告與其弟在加拿大溫哥華開設「高雅古董店」兼售書畫。98年初,原告佯稱在美國紐約St.John's大學求學時曾受 章副校長照顧,近日章副校長因紐約之新居落成,需要字畫裝飾,遂請原告代為收購名畫云云,被告遂同意將系爭畫作出售章副校長。惟被告蟄居溫哥華10餘年,對書畫市場行情一無所知,遂由原告決定價格並於98年3月13日取畫當天開立加幣22 萬元之即期支票交付被告,支票上註明「林風眠加幣6萬、李 可染加幣16萬」,原告向被告表示隨時可領款。翌日,被告之女兒、女婿來訪時得知其事,表示上開價格遠低於市價,被告查證後,旋以電話聯絡原告,均無人接聽,經多方打聽,方知原告已赴臺灣。被告為保全權益,於98年3月20日向銀行提示 系爭支票,卻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因認受原告詐欺,為追回系爭畫作及要求原告出面處理,乃於加拿大世界日報與中國時報刊登警告啟事,並無故意毀謗之意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98年3月24日、25日、28日在加拿大世 界日報及中國時報刊登「警告啟事」表示:「章金生先生於09年3月13日,以空頭支票詐騙本人收藏之林風眠、李可染畫作 各一幅,經多次連絡均不予回應。本人現年90又2歲,體弱多 病,實不堪受此打擊!希見報後3日內出面將原物歸還,否則 將於溫哥華、臺灣兩地提出法律告訴。受害人洪忠梅啟3月23 日」,中國時報刊登之「警告啟事」並附有原告之肖像照片等情,業據提出報紙影本為證(參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被告亦不爭執。惟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警告啟事」誣指原告以空頭支票詐騙系爭畫作,致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係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㈠關於人民言論自由之維護與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 保護,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刑法第 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 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至於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 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又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 相繩。上開意旨足堪為民事侵權行為事件採為審酌之標準 。 ㈡被告對於所刊載之「警告啟事」表示原告「以空頭支票詐騙」系爭畫作等情,雖辯稱:原告先嚴重低估系爭畫作之價格,又佯稱要將系爭畫作出售美國紐約St.John's大學之章副 校長,卻帶往臺灣,甚至交付存款不足之空頭支票,故被告認為原告心存詐欺等語,然原告否認之。經查,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曾表示要將系爭畫作出售美國紐約St.John's 大學之章副校長,所辯難認可採。而系爭畫作之售價既經兩造約定,被告又未舉證證明原告曾如何以詐術使被告陷於錯誤而同意該售價,尚難因被告事後片面認為系爭畫作應有較高之價格而遽認原告有詐欺行為。至於系爭支票經被告於98年3月20日向銀行提示後,銀行於98年3月25日以書面通知存款不足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參見本院卷第34至37頁之支票及中譯本、第39、40頁之通知及中譯本、第148頁之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惟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原告代為出售系爭畫作之擔保,並非對價,系爭畫作若未售出,原告應予返還,被告則應將系爭支票原告等語,業據提出被告在加拿大法院對原告起訴之訴狀為證(該訴狀記載本件原告於取畫時向被告表示:If Mr.Chang did not wish to buy the Painting,he would return them to the Plaintiff rightaway;and he would provide the Plaintiff with security in the form of a $220,000 cheque pending the potential sale of the Paintings.參見本院卷第160 頁),再參酌被告於98年3月13日取得系爭支票後,並未立 即提示,迄98年3月20日方為提示等情,可見被告取得系爭 支票時,明知系爭支票係原告代為出售系爭畫作而提供之擔保,被告應於原告返還系爭畫作時,將系爭支票返還原告。則被告既不爭執原告取走系爭畫作時係表示欲代為出售,且事後原告已於98年4月間將出售林風眠畫作之價金及未能出 售之李可染畫作均交付被告之律師等情(參見本院卷第42頁之10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38頁之100年5月17日言 詞辯論筆錄、第162頁之加拿大法院訴狀),被告原應依約 返還系爭支票,然其違反約定提示系爭支票,反以系爭支票帳戶存款不足為由,主張原告有詐欺行為,自難認有理由。從而,被告既不能證明「警告啟事」之內容為真實,依所提證據資料,亦不能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警告啟事」之內容為真實,所辯不足以解免其侵權行為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為有理由。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98年3月24日、25日、 28日在加拿大世界日報及中國時報刊登上開「警告啟事」,足使公眾認為原告犯詐欺罪,貶損對於原告之評價,則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有理由。審酌被告所為侵害情狀、原告之職業、經歷、社會地位(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28頁)及兩造均從事名畫之收藏、買賣等情,衡量原告名譽所受影響及兩造之資力,堪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0萬元為適當 。另審酌被告係以在加拿大世界日報連續兩日刊登「警告啟事」、在中國時報刊登「警告啟事」並附原告之肖像照片等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頭版(版面8.5公分乘以5公分)、加拿大世界日報A24版(版面28公分乘以12.5公分)各刊登2日,亦堪認係回復原告名譽所必要,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頭版(版面8.5公分乘以5公分)、加拿大世界日報A24版(版面28公分乘以12.5公分)各刊登2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3,800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附件: ┌───────────────────────────┐ │ 道歉啟事 │ │本人洪忠梅於西元2009年3月24日、25日在加拿大世界日報及 │ │民國98年月28日在中國時報,刊登章金生以空頭支票詐騙本人│ │收藏之畫作等不實言論,致章金生名譽受損,特刊登啟事致上│ │誠摯的歉意,以償本人對章金生之傷害。 │ │ 道歉人:洪忠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