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3號原 告 蔡杰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補正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