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煥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25號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君 吳建廷 戴伊衍 俞秀錦 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網訊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35萬9,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3,86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3,864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