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24號原 告 林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震宇 人 被 告 陳吉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