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原 告 方顗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尚欠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