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萬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萬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賽門鐵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01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