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陳中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94號上 訴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誠 訴訟代理人 廖志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勗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0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