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邱渝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8號原 告 邱渝棋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怡利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