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錢東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76號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7,969.42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3,893,726 元(本件起訴日民國100 年11 月 10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30.42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9,110 元。 二、系爭遊戲軟體授權合約之中文譯文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受命法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