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76號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