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號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被告係依反訴原告於民國97年5 月26日簽立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起訴請求反訴原告應賠償配合搶修作業及油氣所生損害之相關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3 萬8317元(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3 號卷一第11頁、第1頁、第4頁),反訴原告則依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反訴,請求撤銷系爭切結書之意思表示,本、反訴之訴訟標的自不相同,而應另行徵收裁判費。是以,核定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63 萬8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