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朱少華、嘉邑營造有限公司、陳有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8317元(見本院卷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