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鍾彌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徐六妹、湯庚壬、吳秀姬、湯淑惠、龍天厚、龍天立、林秋香食品有限公司、交泰興有限公司、西建企業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 5760萬303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億3859萬7056元(27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0萬9548元/平方公尺=1億3859萬7056元)+建 物總價1900萬5975元=1億5760萬3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萬3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