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受 罰 人 即 證 人 蕭家和(原名蕭子邦) 原 告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世寧 洪美玟 江慶裕 洪英傑 李若綾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魏宏達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被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被 告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周逸濱律師 被 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劉德淦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家和處罰鍰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2 年9月4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寄送至臺中市西屯區四川二街址,業於102年6月19日由其同居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本院定102年10月30日下 午3時20分再度傳喚該證人。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