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俄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