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亮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90號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叁佰零玖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叁萬零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