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原 告 陳雅菁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張曼娸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