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原 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翁素娥(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樹根(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文強(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文輝(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慧慧(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李心怡 被 告 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春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高倪雪即臺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共 同 蕭玉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民 事事件之法律關係乃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1703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