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先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方怡靜 陳怡均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釋明所提原證二貨款清單明細中單價16.0076 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