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孝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 訴 人 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重訴字第128 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86,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5,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