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 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