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鈞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至慶、賴美伶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而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其中伍仟萬元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