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憲律師 被 告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吳明蒼律師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高定中 王永安 上列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是美築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萬477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萬4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萬4776元,尚欠新台幣60萬9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雖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就系爭房屋所核定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據以繳納裁判費,然本件既有明確之交易價格為9000萬元可據以認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難以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認作房地之交易價額,是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