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曉隆 被 告 沈康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壹萬貳仟伍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