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洪三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8號參 加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崔紹成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參加人為輔助原告為而為訴訟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