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3號上 訴 人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誌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伍仟捌佰零陸元(計算式:3,500,000+75,806=3,575,8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