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許勝發、被告許顯榮、被告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億七千九百七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二元(日圓部分按聲請發支付命令當日之日圓現金賣出匯率0.36180折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百五 十萬五千九百九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五千四百九十八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