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債權分配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原 告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珊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李慧珠律師 複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權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號請求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 上更㈠字第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