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葉盛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 告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鄭光欣 吳文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即被選定人葉盛文聲請撤換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鑑定人 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 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此規定於法院認為必要時,囑託機關為鑑定之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6條 、第340條第1項分有明文。 三、原告即被選定人葉盛文主張: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麗業估價事務所)遲未報價,顯無鑑定意願,又未經鈞院同意即委請鈞院先前指定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北市建築師公會)以外之「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判斷,徒增不必要訴訟資料與變數,是該事務所不適任本件鑑定工作云云,惟查:麗業估價事務所因須現場初步勘查評估執行時間與鑑定內容,以估計本院囑託鑑定事項所需鑑定費用後,始得報價,此有105年7月26日麗業字第1050726002號覆函存卷為徵,而酌以本件涉及多筆建物存有兩份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載述多項瑕疵所因此減損之不動產價值鑑定,是事務所謂須初勘以評估鑑定費用,尚非無由,非如原告所稱:無故不為報價,無鑑定意願云云,是其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又麗業估價事務所因本件價格鑑定係以兩份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瑕疵為前提要件,則事務所為判斷該瑕疵妨礙建物使用之效用與安全性之程度所致影響市場交易價值減損範圍,而欲委請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指派專業建築師協助本件鑑定,尚難謂無必要,是原告主張:事務所此舉僅徒增不必要訴訟變數云云,自無可採,麗業估價事務所既無何不能勝任本件鑑定或不盡職責之情,即無撤換必要,故原告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