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7號上 訴 人 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孝先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 重訴字第8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167,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1,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