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35號原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原 告 郭金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啓昌律師 被 告 張智琦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胡桂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智琦負擔百分之四十五,被告胡桂珠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部分由原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金榮各負擔二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智琦負擔百分之四十七,被告胡桂珠負擔百分之五十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誤將原告對於被告吳秀華部分(該部分嗣雙方達成和解)之訴訟費用算入計算總額,因和解係約定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用,本院因而誤為原告訴訟費用之分擔(錯誤以全部訴訟費用為比例計算),因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更正後,計算上先將對於被告吳秀華訴訟費用部分扣除,由原告負擔,再由其餘被告依照比例負擔)。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