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35號原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原 告 郭金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啓昌律師 被 告 張智琦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胡桂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302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302室」,但是原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起訴時誤將設立地址記載為「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並作為本件判決書設立地址之記載,嗣經原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判決後發現其記載錯誤之情形,乃具狀請求更正其錯誤並聲請裁定更正判決書地址,經核此項記載錯誤之情形,在客觀上即足以辨別判決之記載與事實之情形有顯然之錯誤,爰依照原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