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95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虎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青玲(原名:蔡美蘭、蔡襄琦)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銘昱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