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政傑、李傳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原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被 告 李傳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956,000元(計算式:美金 300萬元×民國99年11月26日起訴時之美金匯率30.652=91,95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1,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