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 請 人 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洋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1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世│99年8月20日 │288,000元 │TW0000000 │ │ │展協會 王志剛 │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