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8號聲 請 人 張蕭清 訴訟代理人 張柔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1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002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003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