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景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琪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票據號碼BR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黃淑琪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十一萬七千七百一十一元、票據號碼BR0000000號 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三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三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