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代 理 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 │001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99年3月5日│99年4月2日│12,600元 │RC0000000 │ │ │司 陳忠廷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