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2號聲 請 人 黃鄧春梅即黃鄧玉. 代 理 人 黃福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月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0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股票│1 │200 │ ├──┼─────────┼────────┼──┼──┼──┤ │003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股票│1 │120 │ ├──┼─────────┼────────┼──┼──┼──┤ │004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股票│1 │158 │ ├──┼─────────┼────────┼──┼──┼──┤ │005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股票│1 │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