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59號聲 請 人 梓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TCHEZAR. 訴訟代理人 陳筱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5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梓陽有限公司 Latc│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99年11月15日│12,911元 │ED0000000 │ │ │hezar Kirilov Terz│分行 │ │ │ │ │ │iyanov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