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98號聲 請 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訴訟代理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9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全誼資訊股份有│永豐商業銀│99年12月15日│24,570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 陳本源│行營業部 │ │ │ │ └──┴───────┴─────┴──────┴─────────┴─────┘